附件1
辽宁省科协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
工作方案
(2016年12月28日省科协八届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科协发组字〔2014〕98号)精神和要求,辽宁省科协在辽宁地区组织开展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推荐单位
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荐单位由省科协在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高校科协、企业科协中确定,其中具有推荐资格的学会(协会、研究会)负责推荐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候选人,具有推荐资格的高校科协和企业科协等负责推荐本单位的候选人。
推荐单位实施动态调整,凡连续两次推荐的候选人全部未能通过省科协初审的,暂停下一次推荐资格。
具有推选资格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高校科协和企业科协由省科协确定。
二、推选工作要求
各推荐单位要全面把握中央关于改进完善院士制度的总体要求,认真学习领会中国科协和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增选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院士候选人推荐工作,必须严格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推选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的标准和条件。候选人应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不作为院士候选人。被推荐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得超过65周岁。凡已连续3次被推荐(提名)为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停止1次候选人资格推选。
三、推选工作原则
(一)坚持学术导向。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非学术因素干预,使推选工作回归学术本位。
(二)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第三方评价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推选工作,确保推选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三)坚持专家主导。依托同行认可价值体系和评议机制,严格遵循科学规范。
(四)坚持学科平衡。优化学科布局,关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兼顾学科覆盖面。
四、组织机构
按照推选工作要求,成立推选专家委员会、材料审核委员会和推选工作小组。
(一)推选专家委员会
推选专家委员会由1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8名,由院士和相关领域具有学术权威性和学术影响力的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知名专家组成,负责候选人推选评审工作。
(二)材料审核委员会
材料审核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3名,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推选候选人材料的审核。
(三)推选工作小组
推选工作小组由省科协机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以上推选专家委员会和材料审核委员会成员,在每次推选时根据上报候选人学科分布情况进行确定,以适当方式征求省科协常委意见。
五、推选程序
省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的基本程序是:推荐单位向省科协推荐候选人;经省科协推选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上报中国科协。
(一)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提出推荐动议人选,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同一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评议,填写《同行专家评议表》,并获得同意推荐的结果。按照中国工程院相关要求,填报中国工程院印发的《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书》(中国科协提名用)和准备相关附件材料。推荐单位负责政治、经济、品行、成果和材料真实性把关,并在提名书中出具政治表现、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鉴定材料,加盖推荐单位及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公章。
(二)材料审核。以上材料准备完成后报省科协,由材料审核委员会对材料的完整性、学术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推选专家委员会评审。候选人材料通过材料审核委员会审核后,由推选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参加投票的专家应超过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为推荐上报人选。
(四)进行公示。评审通过后,推选结果和被推荐人的相关材料在推荐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所收到的反馈属于意见、建议类的,由推选工作小组酌情处理;属于投诉类的,按照《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处理。
(五)报送结果。公示期过后,将推选结果在省科协常委会上或者以通信方式向省科协常委会报告。同时,将推选结果和相关材料上报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六、保密制度
(一)参与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的全体专家、工作人员及被推荐人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
(二)被推荐人提供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三)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要做好推选过程及结果的保密工作,妥善保管相关材料。除参加推选工作的专家和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翻阅有关材料或进入评审会议会场。
(四)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有关材料(选票、投票结果、评审意见、投诉信件及有关调查材料等)属于内部材料,须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印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对候选人进行表决的材料以及投诉和调查材料由专人整理并妥善保管。
(五)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评审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以及投诉和调查处理意见等方面的情况。
七、行为规范
(一)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的偏见,不对任何个人和单位作违反规定的承诺。
(二)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接受请托说情和各种名目的送礼,不参加可能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三)“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不实信息。
(四)被推荐人或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影响推选工作的请客送礼,不得以学术交流、考察、鉴定、答辩、评审、评价、评奖、验收等名目进行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五)被推荐人如被投诉,被推荐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合投诉调查小组做好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八、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被推荐人和推荐单位向省科协报名和递交材料截止时间由省科协根据中国科协通知要求确定。
本方案经省科协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向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