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化工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辽宁省化工学会,英文译名(Liaoning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LCIA)。
第二条: 辽宁省化工学会是由省内与石化行业相关的科研、院校、设计、企业等单位以及科技、管理工作人员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我省发展石油、石化、化工、医药行业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学会的基本任务是促进学科发展,开展科研、学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代表科技工作者与政府沟通,反映科技工作者心声,维护科技工作者权益。在业务上接受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化工学会的指导。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和组织化工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和发展为目标,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利用学会在行业中具有的人才优势和科研资源,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工程协作、产品开发、投资决策研讨等活动,促进行业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提高行业综合管理水平,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作贡献。
学会在开展各项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政策。
学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成立党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条: 辽宁省化工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辽宁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五条: 辽宁省化工学会住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5号B座6楼,邮编:11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辽宁省化工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掌握全省石化行业科技动态,组织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组织重点石化、化工科学技术课题的研究和调研考察活动;
(二)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担行业科技规划、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承担科技论证、项目评估、技术咨询、软课题研究、科技成果推荐评审工作。
(三)促进企业与高校院所的合作,搭建产学研用的合作平台,推广科技成果,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成果转化。
(四)参与标准化工作调研及标准化规划工作,参与制订、修订产品标准工作。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专业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六)开展国内外行业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化学化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作与交往,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和展览,促进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
(七)发布石化行业有关技术经济信息,参与编辑《辽宁化工》刊物,开展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八)发现并举荐人才,向各级机关推荐、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科技机构、企业和科技人员;
(九)组织会员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的联络与交流;
(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兴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实体,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辽宁省化工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辽宁省化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化工及相关学科科技工作者,在校大学本科以上学生。
(五)团体会员: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化工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向学会提出申请,由秘书处审查合格后,登记备案,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无偿或优惠取得本学会有关科技资料;
(六)要求本学会给予技术咨询、举办培训班等方面的协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学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愿为大家服务,多作贡献者。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学会。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理事长单位、副理事单位: 8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 5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 3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 : 2000元/年;
(五)个人会员免缴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备、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